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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区社会保险补贴宣传单
发布时间:2020-10-14作者:来源:点击:
一、补贴对象
1、 新申报人员:当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并认定为已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2、 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享受补贴,三年期限未满就业困难人员;或已享受三年社保补贴仍未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三次申报均以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可再申请享受补贴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本区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创业失败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洪泽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个体经营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主要包括: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出具的《洪泽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证明》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城区从事夜市小吃的提供相关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城区各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提供摊位租用协议、相关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5页);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
5、相应就业困难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手机缴费提供电子档)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提供(本区农商行)卡号或存折帐号复印件,同时提供存款或取款客户回单(柜面打印,ATM机无效)复印件。
申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城乡劳动者必须是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具体包括: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2、女40 周岁以上、男50 周岁以上人员;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持有工会部门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失业人员;4、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人员;6、连续失业 1 年以上的人员,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1年内进行过求职登记、报名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和合格证明且接受过其他就业服务仍未就业人员;7、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并持有土地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8、优抚对象家庭的人员,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家庭中的失业人员;9、军队退役人员,服满现役或因其他合理原因退出现役、并持有退役有效证明的失业人员;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11、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保费60%进行补贴,其它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各镇报劳动保障服务所)初审。经初审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由社区(镇)劳动保障协理员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
2、申报人携“申报材料”和《申请表》报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3、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社会公示;
4、将符合条件人员汇总上报财政局;
5、通过银行核发补贴。
申报时间:上半年5月15日 - 5月31日 下半年10月15日 - 10月31日
申报地址: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 80927790 80927799